【小结】仲裁裁决书的补正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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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法第56条规定对裁决书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请求仲裁庭补正。据此,仲裁庭对仲裁裁决书的补正,限于三项
一是仲裁裁决书的文字错误;
二是仲裁裁决书的计算错误;
三是已经裁决但在仲裁裁决书被遗漏的事项。补正可以由仲裁庭自行补正,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也可以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
裁决书的补正,又叫修正,指的是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如果存在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可以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进行补正。关于补正的条件和补正的程序,仲裁法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按照世界大多数家的仲裁机构及际仲裁机构的规则和仲裁惯做法,仲裁裁决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变更或修正的。这些特定情况是
一裁决书有计算错误抄写错误或排版错误,或任何类似的错误,当事人可以要求改正;
二当事人在仲裁程序提出但在裁决书遗漏的申请事项,或者仲裁庭在其意见陈述过但裁决书遗漏了的应裁事项,当事人可以要求追加裁决;
三裁决事项模棱两可或表达不清,当事人可以要求解释。
上述改正追加和解释要遵守严格的程序要求
一只能由当事人向处理该案件的仲裁庭或仲裁机构提出;
二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裁决书后三十日内提出;
三仲裁庭可依职权主动对裁决书进行补正,且不受时间限制;
四改正追加和解释之前应给予另一方当事人适当机会陈述其意见。对裁决的补正构成原裁决的组成部分。